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对局电子邮箱、网络申请平台等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申请渠道进行查看,保障电子申请渠道的畅通,确保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得到及时受理和答复;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文件起草人员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
第七条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
(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职权发生撤销或者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局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或政务新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