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第三次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情形,现予以公告。
经黎平县交通运输局核查后报请,2024年6月对贵州省黎平石龙山游船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自2020年以来至今,其公司已多年未参加国内水运企业年度检查,且所属船舶长期不申请船舶检验逃避监管。因公司办公场所不规范,自有船舶运力和海务、机务配员等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经营资质条件,下达了为期3个月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目前整改期已结束,该公司均未整改。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不符合规定要求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现依法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为消除安全隐患,对其公司名下长期逃避监管的6艘船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船舶所有人或法人应持书面说明和法定登记申请材料向主管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或提出异议。公告时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有效期满后30日内船舶所有人未重新申请的或依法提出异议的,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黎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贵州省黎平石龙山游船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docx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8日